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网络骚扰的一点思考
先说结论,至少是我当前对于一些网络暴力、舆论审判事件思考后的结论:线上不理,线下报警。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网络骚扰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在这个网络时代,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舆论环境也不可能退回到从前,网络暴力会和生活中的口角(语言暴力)一样难免都会遇到,虽然也有因为口角不过、因为语言暴力身亡的事情(比如诸葛亮骂王朗),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人并不会因为与人口角了就要死要活的。我认为我们作为生活在在这个网络时代的人,需要去适应、去应对这个网络舆论的环境,就像生活中需要去适应、去应对难免会与人发生口角一样,即可以参考舆论的意见,又维持自我避免被舆论裹挟是我们需要学会的生存技能。而且到底是网络暴力还是舆论审判只取决与立场,立场一致就是舆论审判,立场冲突就是网络暴力,虽然舆论审判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那是作为不服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或者交警判罚前置于舆论审判)的一种救济路径的情况下的,主要目的也是引起当局以及网民的重视,督促警察和法院把案子办的更扎实,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审判(或者说程度激烈的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之间的界限也是难以界定的,有时候舆论监督激烈一点就会被立场冲突的人说成是网络暴力,当然立场一致的人会当成舆论审判)确实起到过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而现在的网络环境下,舆论审判更多是前置于法院审判、交警判罚,从现在的状况看来,这种前置的舆论审判很大概率会是网络暴力,我不否认仍然存在不靠谱的法院,也存在一些靠谱的网民,但这种前置舆论审判的离谱程度是远远、远远、远远高于法院审判的。所以听警哥的应对方式才能得到网民的广泛认同,因为在当前的环境下,交警的判罚比网民的舆论审判靠谱多了。
先看几个网络暴力的案子:
一、吴某某诽谤案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 ——网上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购买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为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可以判令行为人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刘学州案、常某一等侮辱案、邵医生案都导致了当事人自杀,武大诬告案也导致了当事人肖同学的爷爷犯病离世,以及肖同学本人抑郁。甚至时至今日还有人在网爆肖同学:杨景媛支持者拿肖同学几张聊天截图就品出特殊性癖。为了搞臭一个人,竟然能恶心到这种程度?!
刘学州案和常某一等侮辱案的判决也表面网络暴力和现实口角类似,不能成为自杀的直接原因,如果因此导致当事人自杀,只会小惩大诫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网爆刘学州的大V(“真话哥”和”暖心姐姐”)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并赔偿刘学州养家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费用共计5.7万元,常某一案中判决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邵医生案和武大诬告案尚未看到对网爆者的处理。
这个处罚力度还是符合因为口角导致对方身亡的处罚的,我个人也是认同这个处罚力度的。网爆已经是网络中的常见现象,就像口角也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如果要对网爆至死、口角至死的人处以极刑,那那些故意杀人的人岂不是要凌迟……
对比胖猫事件和武大诬告案:警方认为胖猫姐姐故意引导舆论,那杨景媛又何尝不是再故意引导舆论。
还有正在进行时的郑州续面事件,一开始是网爆续面的客人,后来反转之后又是网爆面馆老板。虽然我不认同老板的人品,但他对网爆的处理方式我还是大体认同的,线上的骚扰不放在心上,线下的骚扰报警寻求警方保护,也确实有执法部门线下保护他,但是线上的网爆,包括各种差评、指责、骚扰、攻击,执法部门也没有去理会。真要抓网爆,难道不是两拨人都要抓进去嘛……
有些人说要抓网爆,我真的想不出来要怎么抓,以什么标准抓,如何界定什么是可以抓的网爆,除了像刘学州案、常某一案、邵医生案、武大诬告案 那样在已经因网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网爆者小惩大诫,并给受害者适当补偿外,我不知道还能怎么办。那些仍然在线上网爆续面事件老板的人,甚至去线下骚扰面馆的人,是不是都成了抓网爆的对象。当然了,在这个续面事件里,面馆老板是不对,但他不对,就能成为他应该被网爆的理由吗?当然了这位老板看起来就脸皮厚、心脏大,但如果不是呢,他如果因为网爆留下了心理阴影,或者自杀了,又当怎样呢?
不止是他,还有胖猫事件中因为支持胖猫被冲、被网爆的店家,这些网爆的人应该被抓吗?武大诬告案现在还有攻击、网爆肖同学、杨景媛的人,要抓他们吗?抖音李然于心扒出杨景媛的论文涉嫌造假,又是不是网爆呢?等等等等,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很多。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一句“抓网爆”,而不界定什么是需要抓的网爆,最后一定会变成按立场来抓网爆的,立场一致就是舆论审判、正义化身,立场冲突就是网络暴力抓起来,结果可能会是让整个网络噤若寒蝉……
在博主李然于心揭露杨景媛硕士论文涉嫌造假之后,就有自称警察的人找上门,说什么“不要因为你的正当行使权利,而造成他人不利的后果”,可以想象,如果“抓网爆”的风起,而又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什么是网爆的话,很可能有一些人是很有动力胁民意“抓网爆”,把李然于心这种正常的网络监督博主打成“网爆”的。
所以我觉得,至少我选择,把网爆当成口角,就是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去适应它、去应对它就好了,现实中可以回避、敬而远之和你口角的人,网络上也可以拉黑、屏蔽,退网也不会过不下去,我不会去通过情绪化的口角来区分是非对错,也不会因为跟人口角了就要死要活,网爆也是一样的。当然了,对于那些可以界定,不面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问题的网爆,该管还是要管,该抓还是要抓的。
关于诬告反坐,我觉得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诬告反坐的机制的。
没有诬告反坐,扶老人被讹,消耗的是社会对老人的善意;女性诬告偷拍,消耗的是社会对女性的善意。若有反坐,则善意可存;若无反坐,则冰冷麻木。
至于网络暴力,消耗的是社会对舆论审判的信心,当然,这个信心可能本来就是建立在不正常的基础上的,网络初兴时,确实通过舆论监督对一些案件造成了积极的影响,这让我,以及广大的网民对舆论监督有了不正常的期待,并不是把舆论监督作为不服法院审判、交警判罚的一种补充的救济路径(不服法院审判、交警判罚本来就有不少正式的救济路径),而是把舆论监督直接用于审判,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是一体两面的。事实证明,当舆论监督直接用于审判时,比其法院、交警要离谱的多得多……
即可以参考舆论的意见,又维持自我避免被舆论裹挟,不止对个人重要,对于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很重要,比如武大诬告案,当事人所在学校就为了平息舆论处分了肖同学,而郑医生所在医学没有受网络暴力的影响,即便如此郑医生还是轻生了,对比这两个网爆事件,我个人认为郑医生还是要比肖同学幸运,她并不需要面对来自网爆和所在单位医院的两面夹击。
对比肖同学和听警哥,千万不要有退让、息事宁人的想法,不要相信什么写了道歉信对方就不会再追究了,没干过的事千万不要承认,听交警的、听法院的,即便不服交警判罚、法院判决,也有很多正式的救济路径可以走,再不济也可以把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补充的救济路径,但如果在交警到场前、法院判决前就搞舆论审判,八成会变成网爆,要么网爆他人,要么被他人网爆,虽然在这个网络时代这种事情已经稀松平常了,但也没必要自找麻烦,“我听交警的”是当前版面最好的应对策略。
我选择把网络暴力当成生活口角去应对,是想要消解舆论审判的威力,同时也消解与它一体两面的网络暴力的威力;我反对抓网爆,是担心“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担心舆论监督的功能形同虚设。舆论审判是舆论监督的激烈表现,网络暴力和舆论审判又是一体两面,他们的界限难以界定,彼此本就是一体,这是来自舆论监督的网络暴力,还有一种网络暴力来自网络骚扰,也就是现实口角的网络延伸,网络暴力是网络骚扰的激烈表现,但这个网络暴力和网络骚扰也是难以界定的,甚至两种网络暴力也是难以区分的。比如说郑医生案的网络暴力,从旁观者来看明显是网络骚扰类的,但当事人可能觉得自己是舆论监督类的,还有胖猫事件、武大诬告案、郑州续面事件,对双方的网爆,混合着监督审判与骚扰报复,可能有些人是出于舆论监督审判的动机网爆,有些人是出于骚扰报复的动机网爆,有些人则是兼而有之。我们并不需要区分这些,只需要消解舆论审判/网络暴力的威力,保留舆论监督的功能。
2025-09-07 补充 其实类似的滥用“抓网爆”侵蚀“舆论监督”的事情已经发生了,比如 泄露信息,永久拉灰不可申诉,一个骑手到底会泄露什么信息 ,其实就是骑手曝光了一个白嫖怪(这不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嘛),不管是视频中的外卖平台对骑手,还是武大对李然于心,拥有“抓网爆”权力的人,很有可能不会去仔细甄别什么是“网爆”,什么是“舆论监督”,只是按照自己的立场把“网爆”的帽子扣到自己不喜欢的“舆论监督者”的头上。当然这些帽子当中,可能有一部分确实是真正的“网爆者”,甚至这些案例还会被做成典型宣传用来支持“抓网爆”的正当性、正义性,但在这些光鲜亮丽的案例背后,很多“舆论监督者”也会遭到这种“抓网爆”的借口打压,为了打击这些“网爆者”,让“舆论监督者”身处更加恶劣的环境真的值得吗?“网爆”只是生活口角的网络延伸,严重的口角比如开始动手动脚也会面临处罚,但大部分口角并不会,这也是我对“网爆”的态度。
2025-09-20 补充 2025年临沂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案件 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法院:撤销罚款并道歉 马上评|农妇被罚10万元,不只是“法律适用错误” 网络监督作为不服法院判罚(或者交警、警察等公权力机构判罚)的一种救济路径,还是很有作用的。法院确实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比如这次农妇“辱骂”法官,本该是最多罚1000元,或者拘留15日,结果却是罚款10万元并且拘留15日,而且当事人在走正常的司法救济路径的时候却遭遇“杨宝花已就罚款和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但被告知“已超期”。”,若没有网络监督引起众多网民和相关部门的关注重视,很可能又是一起冤假错案,但不能因为网络监督对不服法院判罚的救济作用而对网络审判抱有不正常的期待,事实证明(上述诸多网络暴力、网络审判事件),即便法院审判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网络审判却比法院审判离谱的多,而且通过司法路径救济网络审判的冤假错案,也比通过网络监督救济司法审判的冤假错案,艰辛的多、困难的多,比如:一个男人维权的800天,谨以此片,献给那些为自己坚持过的追风者们! 追风小叶坚持维权800天仍然没有得到想要的道歉,还有 蛋糕店老板被造谣猥亵3岁女童:女童妈妈一直在国外,拒绝道歉和赔偿 汤先生在经历一年多的艰难维权之后,法院二审判罚汤先生胜诉,但又过了一年:“2025年9月12日,记者联系到汤先生,他表示,距二审判决马上就要一年了,他到现在还未收到潘某洁的道歉和赔偿。潘某洁一直在国外,他联系不上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称经常联系不到潘某洁,偶尔能联系到对方,但她回复拒绝道歉,也拒绝赔偿。汤先生称,潘某洁在无锡有一套住房和一间商铺,已被法院冻结,因潘某洁拖欠的赔偿金额较少,所以并未拍卖其房产,只能等潘某洁回国后再对其强制执行。”
2025-09-20 补充 武汉大学通报图书馆事件调查复核情况 我觉得杨景媛妥妥的有煽动网络舆论施压肖同学和辅导员刘某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网爆行为,但调查复核情况并未涉及对其“网爆”的认定和处罚,正如追风小叶、无锡蛋糕店汤先生、传媒公司孙灏羽等人,网爆、诬陷的受害者还是一个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想要追究杨同学的网爆责任,还需受害者肖同学像追风小叶、汤先生、孙灏羽等人那样勇敢的维权,虽然维权之路充满艰辛,走完维权之路也未必能有一个好结果,但不维权一定不会有好结果,不敢/不愿维权就要承担不敢/不愿维权的不利后果,引用《三大队》和《以法之名》的主题曲《人间道》的一句歌词:“恶人还需犟人磨”。如果自己不愿意成为“犟人”,又不甘心接受不敢/不愿维权的不利后果,期望一个机械降神的机构替自己“主持公道”、替自己“抓网爆”,结果很可能会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个机械降神的机构“滥权枉法”、“为所欲为”。我现在的心态、想法和心境和数年前也有了很大变化,我现在觉得让社会变好的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犟人”,比如:上官正义、渔猎齐哥、爱法援的猫头鹰等等这些为他人抱薪者,当然还有追风小叶、无锡蛋糕店汤先生、传媒公司孙灏羽等等这些为自己维权者,并不是某种“制度”,某部“法律”,某种“思想”,某个“观念”在让社会变好,当然我并不是说制度、法律、思想、观念没用,但这些东西是通过“犟人”对其的坚持和捍卫发挥作用的,如果没有愿意坚持和捍卫它们的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犟人(无论这些犟人是为他人抱薪,还是为自己维权),这些制度、法律、思想、观念不过是个空壳。给自己的谏言:如果你自己是犟人,或者至少愿意成为犟人,那么找到一种你自己认可的,能够自洽的理念去践行、去坚持、去捍卫,可能对你来说很重要;但如果你自己不是犟人,也不愿意成为犟人,那么脱离现实中具体存在的,有血有肉的犟人谈理念对你来说其实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当然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并不代表没有心理上的意义,如果连自己想要什么,认同什么都没有一个方向上的认知,又怎么权衡什么是相对认同、相对自洽呢,但也只需要有一个方向上的认知,并不需要在细节上吹毛求疵,除非你自己想要成为犟人去践行它),在已经有现实中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犟人愿意去践行、去坚持、去捍卫的理念中,寻找一种自己相对认可,相对自洽的,可能对你来说更为重要一些。对于愿意成为犟人的人,理念更重要,对于不愿成为犟人的人(比如我,比如大部分的普通人),现实中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犟人比理念更重要。
2025-09-26 补充 关于临沂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案件的阶段性后文 【高见】临沂法院错罚十万,案件全程细节梳理 简单来说,杨宝花过错在先,她强占了本该是孙运省的回迁安置房,双方多次拉扯矛盾升级,甚至这个占房纠纷还被山东省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过,纠纷仍未解决,后杨被孙用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法院可能是因为受害者杨存在较大过错,判处孙拘役三个月赔偿两万五千元,属于较轻的量刑,杨不服不断的在法院闹,就有了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拘留15天的事情,杨与孙纠纷的案子判的没问题,但对杨辱骂法官的处罚也确实适用法条有错。补充一个视频下面看到的网友评论:一句话,王家的确混蛋,法院判罚10万不合规,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