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网络骚扰的一点思考
先说结论,至少是我当前对于一些网络暴力、舆论审判事件思考后的结论:线上不理,线下报警。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网络骚扰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在这个网络时代,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舆论环境也不可能退回到从前,网络暴力会和生活中的口角(语言暴力)一样难免都会遇到,虽然也有因为口角不过、因为语言暴力身亡的事情(比如诸葛亮骂王朗),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人并不会因为与人口角了就要死要活的。我认为我们作为生活在在这个网络时代的人,需要去适应、去应对这个网络舆论的环境,就像生活中需要去适应、去应对难免会与人发生口角一样,即可以参考舆论的意见,又维持自我避免被舆论裹挟是我们需要学会的生存技能。而且到底是网络暴力还是舆论审判只取决与立场,立场一致就是舆论审判,立场冲突就是网络暴力,虽然舆论审判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那是作为不服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或者交警判罚前置于舆论审判)的一种救济路径的情况下的,主要目的也是引起当局以及网民的重视,督促警察和法院把案子办的更扎实,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审判(或者说程度激烈的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之间的界限也是难以界定的,有时候舆论监督激烈一点就会被立场冲突的人说成是网络暴力,当然立场一致的人会当成舆论审判)确实起到过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而现在的网络环境下,舆论审判更多是前置于法院审判、交警判罚,从现在的状况看来,这种前置的舆论审判很大概率会是网络暴力,我不否认仍然存在不靠谱的法院,也存在一些靠谱的网民,但这种前置舆论审判的离谱程度是远远、远远、远远高于法院审判的。所以听警哥的应对方式才能得到网民的广泛认同,因为在当前的环境下,交警的判罚比网民的舆论审判靠谱多了。
先看几个网络暴力的案子:
一、吴某某诽谤案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 ——网上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购买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为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可以判令行为人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刘学州案、常某一等侮辱案、邵医生案都导致了当事人自杀,武大诬告案也导致了当事人肖同学的爷爷犯病离世,以及肖同学本人抑郁。甚至时至今日还有人在网爆肖同学:杨景媛支持者拿肖同学几张聊天截图就品出特殊性癖。为了搞臭一个人,竟然能恶心到这种程度?!
刘学州案和常某一等侮辱案的判决也表面网络暴力和现实口角类似,不能成为自杀的直接原因,如果因此导致当事人自杀,只会小惩大诫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网爆刘学州的大V(“真话哥”和”暖心姐姐”)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并赔偿刘学州养家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费用共计5.7万元,常某一案中判决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邵医生案和武大诬告案尚未看到对网爆者的处理。
这个处罚力度还是符合因为口角导致对方身亡的处罚的,我个人也是认同这个处罚力度的。网爆已经是网络中的常见现象,就像口角也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如果要对网爆至死、口角至死的人处以极刑,那那些故意杀人的人岂不是要凌迟……
对比胖猫事件和武大诬告案:警方认为胖猫姐姐故意引导舆论,那杨景媛又何尝不是再故意引导舆论。
还有正在进行时的郑州续面事件,一开始是网爆续面的客人,后来反转之后又是网爆面馆老板。虽然我不认同老板的人品,但他对网爆的处理方式我还是大体认同的,线上的骚扰不放在心上,线下的骚扰报警寻求警方保护,也确实有执法部门线下保护他,但是线上的网爆,包括各种差评、指责、骚扰、攻击,执法部门也没有去理会。真要抓网爆,难道不是两拨人都要抓进去嘛……
有些人说要抓网爆,我真的想不出来要怎么抓,以什么标准抓,如何界定什么是可以抓的网爆,除了像刘学州案、常某一案、邵医生案、武大诬告案 那样在已经因网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网爆者小惩大诫,并给受害者适当补偿外,我不知道还能怎么办。那些仍然在线上网爆续面事件老板的人,甚至去线下骚扰面馆的人,是不是都成了抓网爆的对象。当然了,在这个续面事件里,面馆老板是不对,但他不对,就能成为他应该被网爆的理由吗?当然了这位老板看起来就脸皮厚、心脏大,但如果不是呢,他如果因为网爆留下了心理阴影,或者自杀了,又当怎样呢?
不止是他,还有胖猫事件中因为支持胖猫被冲、被网爆的店家,这些网爆的人应该被抓吗?武大诬告案现在还有攻击、网爆肖同学、杨景媛的人,要抓他们吗?抖音李然于心扒出杨景媛的论文涉嫌造假,又是不是网爆呢?等等等等,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很多。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一句“抓网爆”,而不界定什么是需要抓的网爆,最后一定会变成按立场来抓网爆的,立场一致就是舆论审判、正义化身,立场冲突就是网络暴力抓起来,结果可能会是让整个网络噤若寒蝉……
所以我觉得,至少我选择,把网爆当成口角,就是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去适应它、去应对它就好了,现实中可以回避、敬而远之和你口角的人,网络上也可以拉黑、屏蔽,退网也不会过不下去,我不会去通过情绪化的口角来区分是非对错,也不会因为跟人口角了就要死要活,网爆也是一样的。当然了,对于那些可以界定,不面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问题的网爆,该管还是要管,该抓还是要抓的。
关于诬告反坐,我觉得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诬告反坐的机制的。
没有诬告反坐,扶老人被讹,消耗的是社会对老人的善意;女性诬告偷拍,消耗的是社会对女性的善意。若有反坐,则善意可存;若无反坐,则冰冷麻木。
至于网络暴力,消耗的是社会对舆论审判的信心,当然,这个信心可能本来就是建立在不正常的基础上的,网络初兴时,确实通过舆论监督对一些案件造成了积极的影响,这让我,以及广大的网民对舆论监督有了不正常的期待,并不是把舆论监督作为不服法院审判、交警判罚的一种补充的救济路径(不服法院审判、交警判罚本来就有不少正式的救济路径),而是把舆论监督直接用于审判,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是一体两面的。事实证明,当舆论监督直接用于审判时,比其法院、交警要离谱的多得多……
即可以参考舆论的意见,又维持自我避免被舆论裹挟,不止对个人重要,对于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很重要,比如武大诬告案,当事人所在学校就为了平息舆论处分了肖同学,而郑医生所在医学没有受网络暴力的影响,即便如此郑医生还是轻生了,对比这两个网爆事件,我个人认为郑医生还是要比肖同学幸运,她并不需要面对来自网爆和所在单位医院的两面夹击。
对比肖同学和听警哥,千万不要有退让、息事宁人的想法,不要相信什么写了道歉信对方就不会再追究了,没干过的事千万不要承认,听交警的、听法院的,即便不服交警判罚、法院判决,也有很多正式的救济路径可以走,再不济也可以把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补充的救济路径,但如果在交警到场前、法院判决前就搞舆论审判,八成会变成网爆,要么网爆他人,要么被他人网爆,虽然在这个网络时代这种事情已经稀松平常了,但也没必要自找麻烦,“我听交警的”是当前版面最好的应对策略。
我选择把网络暴力当成生活口角去应对,是想要消解舆论审判的威力,同时也消解与它一体两面的网络暴力的威力;我反对抓网爆,是担心“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担心舆论监督的功能形同虚设。舆论审判是舆论监督的激烈表现,网络暴力和舆论审判又是一体两面,他们的界限难以界定,彼此本就是一体,这是来自舆论监督的网络暴力,还有一种网络暴力来自网络骚扰,也就是现实口角的网络延伸,网络暴力是网络骚扰的激烈表现,但这个网络暴力和网络骚扰也是难以界定的,甚至两种网络暴力也是难以区分的。比如说郑医生案的网络暴力,从旁观者来看明显是网络骚扰类的,但当事人可能觉得自己是舆论监督类的,还有胖猫事件、武大诬告案、郑州续面事件,对双方的网爆,混合着监督审判与骚扰报复,可能有些人是出于舆论监督审判的动机网爆,有些人是出于骚扰报复的动机网爆,有些人则是兼而有之。我们并不需要区分这些,只需要消解舆论审判/网络暴力的威力,保留舆论监督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