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摘录:纳粹德国的腐败和反腐

《纳粹德国的腐败和反腐》 弗兰克·巴约尔

腐败实际上是第三帝国的组织原则。但是大多数德国公民们却不仅忽视了这个事实,而且还确实把新政权的人物当作是在严格的奉行道德廉洁。

纳粹是以严厉抨击和反对魏玛共和国腐败来获得道德号召力的,它“把民主即腐败的信念植入了德国人的集体意识之中”,但是,与纳粹德国自己的腐败相比,“魏玛时期的那些丑闻不过是政体的小小污点而已”。

“希特勒体制”结构的顶端就是希特勒,它“将身边的人的道德败坏作为犬儒主义统治手段的基础”。

遏制腐败的方式包括民主政治、公平竞争、公正选举、信息透明、分权监督等等。纳粹统治的极权专制是不可能采取这些方式来反腐的。因此,正如理查德·格伦伯格和弗兰克·巴约尔都指出的那样,虽然纳粹经常反腐,它的反腐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有的还相当严厉,但注定要归于无效。

只要官员腐败不直接有损于主管的统治权力利益,主管所做的无非只是根据具体形势需要,调整“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孰轻孰重。

巴约尔指出:“这种人治的统治关系特别能够滋生裙带关系和腐败现象。在党内,谁忠于自己所在的小集团,谁就能得到资助和救济,从而对主子感恩戴德,于是纳粹党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不向下属分配工作岗位和职位。”

就像他的律师吕迪格·冯·德·戈尔茨伯爵向财政部门解释的那样:“众所周知,元首、党和国家是一回事”。

在民主国家里,媒体可以揭露这些腐败,政治竞争对手之间可以用腐败来攻击对方,民众可以公开、自由地批评官员或政府的腐败。这些在纳粹的极权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那些暴露在公众眼前的失职行为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

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以不损害主管的利益为前提。主管经常很清楚代理的腐败行为,但是,他需要不断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间进行权衡。主管为了稳固自己的权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干的“自己人”。他不会一味姑息代理的腐败,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下属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权力利益。

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

格伦伯格在《十二年帝国》中写道:“国家权力的压迫和对党的霸道的恐惧给德国人的集体良心造成禁忌,迫使他们不敢违背这些禁忌。”

在1933年初的纳粹夺权阶段,纳粹党人大力煽动了一场反腐斗争—这与右翼分子针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现象的宣传鼓动有关,他们还将民主体制污蔑为“腐败透顶”。

1933年5月,纳粹政府对欺诈和贪腐的量刑标准予以提高,“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最高十年监禁。“情节严重”是指“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典型的纳粹法学概念,弹性极大,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

在1933年初夏,纳粹独裁已经巩固,于是就不需要利用反腐来将自己的某些行为合法化了。新政权在国内的政治稳定不再受到先前的政敌的威胁。新的威胁是纳粹党自己的“革命”活跃分子,这些人是绊脚石,威胁到了纳粹党与保守精英阶层的联盟。

1933年秋季,纳粹党的“反腐热情”迅速消退。反腐本身也变成了一门油水很足的生意。

科尔杜拉·路德维希以柏林为例,详细描述了新的统治者是如何厚颜无耻地利用反腐来达到政治和个人的目的的。

第三帝国蔓延的腐败问题的体制基础早在1933年初的“夺权”阶段就已形成。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实施权力监管、阻止腐败蔓延的分权制衡机制都被排除掉了。议会被解散,或者被改造成唯一功能就是为领导人鼓掌喝彩的拍马机器。

第三帝国的统治者在短短几个月内就摆脱了对自己的行为做解释的所有责任,并通过对新闻界的“一体化”,让公众的批评都噤声了。

在1933年之前,新闻界还能让很大一部分公众知晓当时的腐败现象,调动他们的情绪,甚至使得他们做出过激的反应(右翼在反对魏玛“体制”的斗争中对此加以了利用)。1933年之后,新闻界的领导者就确保读者只能读到对政府的丰功歌功颂德的宣传。只有在统治者认为有利的时候,才会允许对贪赃枉法行为做报道。

“元首国家”发展起来的统治结构是特别能够滋生腐败的温床。以希特勒为核心的纳粹政权领导层对反腐没什么兴趣,并且他们自视为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同志集体的领导者,在这个集体里,元首和追随者的关系不仅是基于元首的领袖魅力,还特别依赖提携党羽的网络。从这个角度看,希特勒就是一个政治匪帮的头子。

如果有新的任务,并不是将其委派给现有的机关,而是交给“领导层直属”的特别办公室和国家专员。在这过程中表现最突出的是那些与元首有着直接关系的机构和个人,比如各省部书记和总督,越来越没人能对他们有所约束。

那些仍然存在的监管机构,比如司法部门,在纳粹统治系统中丧失了独立性,蜕变成“元首国家”的依赖性很强的功能性组成部分。帝国审计总署作为在“规则国家”机构的一个典型例子,再也无力对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在纳粹统治系统中被贬为次要机构。只能从事“支持与顾问”工作。

对戈林而言,这种批评与元首原则是无法调和的,于是他斥责道,没有人比“我,普鲁士的最高领导人”更懂得普鲁士州的利益。这简直是“朕即国家”的一个冗长的翻版。

纳粹政权做出的反应对“元首国家”来说是很典型的:它没有返回到传统的“规则国家”的统治基础上去,重新将权力和职能赋予传统的监管机构,而是开展了“措施国家”的活动。

1941年,帝国保安总局第五局在帝国刑事警察的框架内组建了一个“反腐特别处”,也称为“帝国反腐中央处”。

当时,建筑公司的诡计花招和豆腐渣工程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导致西墙工事出现了很多孔洞,而且漏水,根本无法抵挡炮击。帝国刑事警察威斯巴登分局开展了几百项调查,但始终未能抓到足够证据提起诉讼,因为纳粹宣传机器将西墙鼓吹为“前无古人的宏伟工程”,如果提起诉讼,就会戳破这个美丽的泡沫。为了把丑闻封堵住,建筑工程总监佛里茨·托特把所有的调查都叫停了,还迫使建筑公司向冬季救济行动“捐款50万帝国马克”。尽管出了这么大的娄子,希特勒仍然向托特赠送了10万帝国马克的免税礼金,以表彰他“在建设德国西线防御工事中的卓越贡献”。

嫌疑犯往往得到自己上司的庇护,批评者则遭到公开的威吓。

瓦根菲尔看都不看检举信一眼,就对其中一名检举人吼道:“您记好了,埃施是我的人!”。埃施如果不是卷入了纳粹党两个派系之间的权力斗争,说不定可以一直逍遥法外到战争结束。

对于腐败分子来说,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者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

国家社会主义企业单位组织驻多特蒙德分支的一名干部贪污了3700帝国马克,几周后就在临近的韦尔改任“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的募款人;德意志劳工阵线的一名县级领导人在盗窃案发后被从皮尔马森斯调到圣因格贝尔特;一名德意志劳工阵线干部贪污了万兹贝克一家鱼罐头厂的钱,随后被“安置”到布洛姆福斯造船厂。

“他禁止逮捕党的干部”,也“绝不会容忍”相应的司法程序。他还坚持要求,在所有案件中,“应征得他的同意,因为他是党的高级领导人”。

1937年,什未林地方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腐败案,梅克伦堡省部书记弗里德里希·希尔德布兰德向院长抱怨,“这是在丢党的脸面”,责怪他没有将此案进行秘密审理,“而是公开行事,坏了党的一名高级领导人的面子,也就是让党在公众眼中丢了份”。

在某些案件中,司法部门已经完全是卑躬屈膝,根本不需要领导的政治干预,他们也会主动为其分忧。

纳粹政权的领导人们哪怕是已经退休,仍然能得到这样的照顾和优待。

1942年11月21日,希特勒在命令中指示,党内法庭不应当“根据正式法律的观点,而是应当遵照党的运动的政治需求”进行裁决。

“元首”对持久的反腐斗争并无兴趣。他自己就利用提携和赠礼的体制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以及赏赐忠实的追随者。第三帝国期间被撤职的所有省部书记和政权高级领导人中没有一个是因为腐败倒台的。

希姆莱的道德呼吁及党卫军的警察法庭的反腐活动与事实真相,党卫军是最腐败的机构之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名刑警专员检举同事的腐败和黑市交易行为,却被以“滥用职权、胁迫他人”的罪名关押了六周之久,在此期间他的同事们把全部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消灭的一干二净。最后这名刑警专员被贬到了一座“劳改营”任职。

1942年3月21日,希特勒发布“关于领导干部的生活方式”的命令,要求他们“做出表率”,“一丝不苟地、理所当然地严格消减开支”。谁若是胆敢抗命不遵,“不管是谁,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1942年4月26日,希特勒在帝国议会的一次讲话中指出,必须要将“疏忽失职行为从国家机关无情地驱逐出去,不管是谁,也不管他有多大的权”。

从1942年初开始,群众产生了一种期望,要求政府严惩一批贪腐分子,以儆效尤。为了满足群众的要求,政府不得不丢车保帅,采取一些象征性的反腐措施。

各机关的代表人已经达成一致,要利用此案做个象征性的文章,牺牲掉一个省级干部,反正他也不属于纳粹党的领导层圈子。

针对亚诺夫斯基的判决当初没有被公布,现在帝国司法部长在纳粹党总财务官的同意下,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宣布了将亚诺夫斯基处决的消息,以便反守为攻,利用这个杀鸡儆猴的范例来安抚愤怒的群众,并平息蔓延的谣言。

在1942年之后,还有其他一些中层官员被处以重刑,以便安抚民众。

这种严酷的量刑尺度和动用《民族败类处罚规定》来打击腐败的党干部的做法在1942年之后虽然向群众显示了政府“无情打击”腐败的决心,但绝非真正成功的反腐行动。从下文的内特林和马尔迈斯特的腐败案可以看出,将个别贪官污吏处死的做法只是证明了群众中流传的那句顺口溜:“打死苍蝇,放走老虎。”尽管一些贪腐分子受到严惩,尽管希特勒命令领导干部要生活节俭,纳粹政权在战争的后半期仍然没有办法迫使党的领导人遵纪守法,对同样的犯罪行为仍然像以前那样,使用双重标准。

希特勒听到宣传部长对此案的揭露,虽然“相当震惊”,却告诫说“不要大惊小怪”,要维护“国家利益”。中层的纳粹官员由于相对较小的罪行就被判死刑并处决,与此同时,高层领导人却无需担心受到刑事查处。希特勒在1943年4月2日告诉党中央办公室主任,这种诉讼“绝不会发生”。

内特林起初还得到政府领导人的保护,后来却被他们抛弃了。最终他于1943年5月9日在狱中上吊自杀,把自己弄成了丢车保帅的牺牲品。整个案件迅速地不了了之,这对深陷其中的领导人们来说是个方便且妥当的结局。

纳粹政权的领导人享有一种特殊地位,哪怕是腐败的事实已经被证实,也不用害怕受到处罚。1942年之后和之前相比的唯一变化是,高级领导人为了安抚群众日渐高涨的不满情绪,愿意牺牲掉中下层的官员,以便转移群众对自己的过失的注意力。

自1933年以来,腐败就一直是群众热衷的谈资。它在政府宣传的官方渠道越是被视为禁忌,在群众中就越是发展成一种私下里的“热门话题”。尽管纳粹党人对这方面的“民意”尊重很有限,例如只是在战争后半期象征性地查处了一些腐败党员,但监视民情的政府机关却对群众的批评和不满作了细致入微的记录,正如盖世太保和党卫军保安处的形势报告能详细证明的那样。

1935年,国家警察比勒费尔德分局报告称:“发生了多起‘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会员拒绝继续捐款的事情。群众多次表示,将来一芬尼的钱也不会给‘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了;甚至有人多次提出要解散‘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理由是,这样一来,腐败的源头就被彻底消灭了。”

这封公开信的语气虽然非常强烈,但对希特勒本人的正面评价却表明,群众对腐败的批评几乎从来不会对整个纳粹统治提出质疑,而是对政权提出有限的批评。“如果元首知道这事就好了!”这样口口相传的话对于群众的基本态度,即在针砭时弊时几乎总是对政府仍然赤胆忠心来说是非常典型的。

群众对腐败的其他评价和批评在原则上也都是顺从政府的。例如,人们指责党的干部的行为“不符合团结群众的精神”的时候,绝不是在批评纳粹意识形态本身,而只是批评干部们在实践中没有好好遵从这个意识形态。

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有两个新发展使得这种国内政治问题大大缓和了。首先,与纳粹政府内政外交的辉煌成就相比,腐败在民众的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问题;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被认为是一种总的来讲非常成功的政权的阴暗面,受到容忍。另外,群众对腐败行为渐渐习以为常,感觉变得迟钝了。

1941年底1942年初,群众对腐败无动于衷的容忍甚至是接收的阶段结束了,让位于一种敏感。德军在莫斯科城下的失败、盟军开始集中轰炸德国城市,以及粮食供应的缩减,使得群众发出了“极其激烈的不满呼声”。亚诺夫斯基和内特林那样的案件如果是在30年代肯定不会引起多少注意,现在却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和一连几周的激烈讨论。

群众对当时的局面概况如下:“打死苍蝇,放走老虎。非常大的老虎不仅不怕被打,还能吃到更多肉。”

在纳粹党内部,也有人表示出对腐败的不满了。尤其是在斯大林格勒的惨败后,很多党员不再对贪污腐败和骄奢淫逸的行为无动于衷了。

一方面,这位县级机关领导人仔细地注意到了群众的呼声,不仅对腐败问题认真对待,而且非常不寻常地公开使用“腐败”这样的字眼。另一方面,他对腐败的体制性原因的认识完全是盲目的,称其为“时代的局限”,认为通过理想主义的基本态度就能克服这种局限。

海姆非常坦率和直接地严厉批评了他所谓的“党的肿瘤”,他的坦诚是非常少见的。但他的批评仍然是肤浅的,因为他将腐败的“党棍”与“元首的光辉形象”作对照。但恰恰是被他称颂的元首系统性地促进腐败现象的滋长,并利用腐败来达到自己个人的统治目的。

德国的抵抗运动也试图利用民意,把它当作一个理由,为刺杀希特勒辩护。对于1944年7月20日政变的一些参与者来说,腐败的严重程度就是他们加入抵抗运动的一个重要动机。

德国抵抗运动企图通过批评腐败来赢得民心,为自己争取广泛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做法能否奏效,是个很大的问题。无论如何,格德勒将腐败官员与受苦受难的“民族同胞”对照的说法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因为,正是他努力争取的“民族同胞”被纳粹党人推到了种族等级制金字塔的最顶端,通过剥削被占领的国家,维持着很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对犹太人财产“雅利安化”的得益者也绝非仅仅是一小撮纳粹干部,更不用说那些直接参加剥削占领区的军人、行政官员、企业家和迁徙到东欧的德侨了。

纳粹统治下的政治腐败不仅范围极广,而且是纳粹统治系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魏玛共和国的腐败丑闻可以看出,在民主制之下,由于民主的权力监管和分权制衡的存在,结党营私行为不仅受到主管机关的控制,还受到公众舆论的批评监督。20世纪20年代的公众就对民主各党派的很多腐败行为做了严厉谴责和批评。而随着对公共生活的“一体化”,纳粹党人在1933年之后封锁掉了公众舆论的监督,阉割了监管机构的权力,或者干脆将其彻底撤销。于是,他们取消了所有的控制和调节工具,使得调整国家前进方向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因此他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在纳粹独裁统治的灌木丛中,腐败这株毒草将会不受阻挠的疯长。所以,第三帝国的腐败不仅是纳粹运动的一个结构性特征,同时也是独裁统治的典型结果。

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的最大特点是专横霸道和随意任性。很多“达官贵人”由于自己的地位和政治靠山的保护,可以为所欲为,而下级官员在逾矩时却要面对极其严厉的处罚。于是,就出现了遭到打击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体制化的腐败三者并存的怪现状,而且三者之间的界线也是有流动性的。对于某个腐败案件是否要进行查处,首先取决于这么做在政治上是否有利。

“希特勒体制”并非凌驾于数量众多的恩主—门客结构之上,而是与其在同一个层面上共存,这些结构在纳粹体制中是横向发展的。在这方面最突出的是各省的“诸侯”们,他们一般都控制着完善的小金库和基金会的系统,这些系统既不受纳粹党总财务官的监管,也不受国家中央权力的控制。虽然希特勒的权力足够强大,地位足够巩固,能够约束住腐败的封疆大吏们,但是元首在面对腐败问题时却非常冷静(这很能说明问题),即便罪恶滔天的封臣也能保住自己的位子。

由于腐败,国家财政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一方面是极高的开支,比如为了彰显国威和领导人威望而制造的排场等,另一方面却是较低的收入,因为纳粹的占领和灭绝政策带来的收益没有被收入帝国国库,而是通过特别基金、小金库和基金会等黑色渠道流失,被私下里分配、挥霍、掠夺和“疯狂”地消费掉了。

如果我们不把纳粹统治视为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把它看作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普通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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